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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成锁与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锁,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锁,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曾超,男,蒙古族,1982年9月12日,现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成锁与被执行人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