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成锁与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锁,曾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95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锁,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曾超,男,蒙古族,1982年9月12日,现住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成锁与被执行人曾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