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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成都一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四川爱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一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爱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079号原告:成都一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21层2104号。法定代表人:詹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爱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高升桥东路1号。原告成都一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爱克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沈福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一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成都一路通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洁人民陪审员  张荣人民陪审员  安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