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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时荣、时华与张荣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辉,时荣,时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辉,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丽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荣,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华,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矿大华诚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荣,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榆河路***号。上诉人张荣辉因与被上诉人时华、被上诉人时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荣辉于2017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荣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荣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3元减半收取5486.5元,由上诉人张荣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楚 涵代理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书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