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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远英、李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远英,李刚,周树兰,王帮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陶远英,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92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树兰,女,1933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帮俊,男,1969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帮俊银行账户余额3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