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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景红祥与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红祥,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1446号原告:景红祥,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34857077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滨河路9号。法定代表人:邱丽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红英,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宏伟,江苏金伙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景红祥与被告江苏华林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景红祥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红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景红祥负担。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