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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昆明全能进饲料有限公司与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全能进饲料有限公司,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全能进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正端。组织机构代码:78169436-6。住址:昆明市。被执行人李顺,男,汉族,1977年06月13日生,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昆明全能进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家富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成仙赔偿费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顺在景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乐镇信用社有存款,并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全能进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人民币1000.00元(已兑付),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金额人民币1050.00元。为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景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顺缴纳(已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