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执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与执行张全海、周延议、张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张全海,周延议,张国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2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全海,男,1956年6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延议,男,1961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利,男,1959年6月3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张全海、周延议、张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1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全海、周延议、张国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全海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49636.41元、利息9826.1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34.5元、执行费801元;被执行人周延议、张国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全海、周延议、张国利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