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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94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康跃起。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刘大维。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姜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