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8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董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94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康跃起。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刘大维。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董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孙嘉楠人民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姜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