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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慧俊与温会强、聂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俊,温会强,聂四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127号原告:黄慧俊,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温会强,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聂四香,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俊诉被告温会强、聂四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黄帅俊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迎宾中大道3666号江铃底特律新城住宅区16栋一单元401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慧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黄帅俊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迎宾中大道3666号江铃底特律新城住宅区16栋一单元4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二、冻结被告温会强、聂四香银行存款人民币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菊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