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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恢20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董如林、范树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如林,范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079号申请执行人:董如林,女,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塘沽农场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范树洪,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如林与被执行人范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洪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