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5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魏玉辉与段文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玉辉,段文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799号原告:魏玉辉,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段文娟,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魏玉辉诉被告段文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玉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魏玉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