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88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与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秀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民,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施雪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97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与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一致确认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尚结欠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货款144015.60元。现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同意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支付24015.60元予以了结。如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约定履行完毕,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葛;如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款约定履行完毕,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额176028.72元【货款总额144015.60元、违约金28803.12元(按货款总金额20%计算)、诉讼费用179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10元,该款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前一并支付给张家港市荣新达氨纶纺织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76028.7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另外,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盐城易达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盐城盐东镇东南工业园内1幢、3幢、2幢(产权证号××、土地证号20××98)不动产,查封到期日2020年4月10日,除此均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76028.7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