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戴保进、赵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保进,赵妍,皇养道健康药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保进,男,汉族,1991年7月28日生,住山东省梁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妍,女,汉族,1978年1月6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皇养道健康药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ROOM603,6/F。上诉人戴保进因与被上诉人赵妍皇养道健康药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赵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4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当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或者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案件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