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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何萍萍、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萍萍,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何萍萍,女,197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城后巷路19号。组织结构代码:75110307-8。法定代表人:韦燕,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二初字第14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0元利息30000元,执行费2900元,合计人民币23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林佳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