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向阳与郭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阳,郭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521号原告吴向阳,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郭志强,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吴向阳诉被告郭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吴向阳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向阳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