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南文昊申请执行南俊青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文昊,南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南文昊,男,生于2012年12月29日,汉族,清水县人,住清水县。被执行人南俊青,男,生于1965年6月18号,汉族,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民终4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南文昊申请执行南俊青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南俊青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俊青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南文昊支付医疗赔偿款75596.08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34元,共计76630.08元,但被执行人南俊青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俊青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俊青银行存款76630.08元。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玉堂审判员 魏富裕审判员 温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