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春花与金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春花,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16号原告包春花,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金霞(包金霞),女,4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春花与被告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春花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到庭,且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乌日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