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云朝与董昌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朝,董昌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296号原告郭云朝,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董昌福,男,约35岁,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郭云朝与被告董昌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云朝于2017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朝撤回对被告董昌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云朝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