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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云朝与董昌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朝,董昌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296号原告郭云朝,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董昌福,男,约35岁,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郭云朝与被告董昌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云朝于2017年5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云朝撤回对被告董昌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云朝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江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