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4民初1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3年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7日按约定1分5厘利率(月息1.5%)计算给原告支付利息13800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同村同组人,关系甚好。2013年元月初,被告因经济周转向我借钱,后我将20000元交于被告,约定十余天归还。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称自己周转不开,无力偿还。2013年2月27日我再次索要,被告还是没钱,就给我写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2013年8月中旬,我去被告在县城李家巷开的店里要钱,被告承诺3天后还钱。8月25日下午,我和朋友王红涛去他店里取钱,被告又说没钱。此后,我多次催要未果。2016年12月5日下午,我又和我同事姚江平一起去被告单元楼要钱,被告不在家,其妻称现在没钱,要求延期,我不同意,故提起诉讼。李某某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村同组,相互熟识。201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同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按1.5%计算。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王红涛、姚江平证言及本院对被告之妻麻某某的谈话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写有借条且约定了利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积极偿还。原告主张按1分5厘(即月利率1.5%)计息三年零十个月共138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3800元,共计3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渭阳人民陪审员 秦 宏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巧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