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春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070号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姚雪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某。被告:张春飞,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金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鲍维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