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建军与余杰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军,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余杰,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与被执行人余杰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杨建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余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余杰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余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民终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