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马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4民初343号原告:谭某,住武山县,现住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汉族,住武山县。系原告所在村委会推荐的代理人。被告:马某,住武山县。原告谭某与被告马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及被告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孩子马茜瑶由谭某抚养,由马某支付40000元抚养费;2.马某返还陪嫁物品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皮箱一对、机制棉被两条、棉被四条、毛毯三条、床上四件套两套等;3.由马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正月谭某与马某相识,2015年1月25日在举行结婚仪式,2015年6月15日生女孩马茜瑶,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正月二十一日谭某回娘家居住至今。女孩马茜瑶出生后一直由谭某抚养,后谭某外出打工后,马茜瑶由马某母亲抚养。马某辩称,举办结婚仪式后谭某一直以户口本丢失为由拒绝补办结婚证,女孩马茜瑶一直由马某抚养,谭某应支付抚养费80000元,马某为结婚彩礼花销共197500元,其中见面礼10000元,彩礼120000元,三金13000元,买衣服6000元,婚纱照7000元,娶亲车花费11500元,其他花费30000元。孩子出生不满四十天时,为要回孩子,马某自残受伤住院,花费20000元,属于双方共有债务。马某要求谭某支付在谭某离家后,马某托人寻找谭某所花费的40000元,由谭某支付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4年正月谭某与马某相识,2015年1月25日在举行结婚仪式,马某支付了见面礼10000元、彩礼117000元、衣服钱3000元及三金等,谭某陪嫁了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皮箱一对、机制棉被两条、棉被四条、毛毯三条、床上四件套两套等,2015年6月15日生女孩马茜瑶,后双方外出打工,期间谭某丢失陪嫁皮箱一个。2017年3月5日双方在外出打工时,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孩子由马某家人抚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与被告马某于2015年1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于2017年3月5日已自行解除。双方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非婚生女马茜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分居生活后,女儿马茜瑶一直随马某生活,本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孩子由马某抚养为宜。谭某作为孩子的母亲理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的规定,因谭某系农民,无固定收入。本院确定抚养费为(6936元/年÷12月×25%×194月)28033元。对于马某提出的在同居期间自己受伤欠外债20000元和寻找谭某花费40000元的辩解,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同居时,马某给付谭某彩礼数额较大,谭某应予以部分返还。谭某陪嫁物品系个人财产,马某应予以返还,但已丢失的一只皮箱不再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之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孩子马茜瑶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谭某承担抚养费28033元;二、原告谭某返还被告马某彩礼65000元;三、被告马某返还原告谭某陪嫁物品。上述给付义务自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夏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