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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行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洪根、徐劲松诉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迁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辖5号徐洪根、徐劲松诉安庆市人民政府、安庆市菱北办事处、安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强制拆迁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由于特殊原因,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为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附: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决定自己审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九条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参照本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