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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现荣与宋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现荣,宋俊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536号原告李现荣,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代理人陈彦枝,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宋俊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现荣诉被告宋俊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五月二日提出撤回对宋俊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宋俊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靖胜忠审 判 员  郭庆梅审 判 员  李利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振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