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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更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1566号罪犯袁斌,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武汉市,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08)杭铁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袁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袁斌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斌准予减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戴皖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