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恢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鑫、梅光明、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590号王鑫、梅光明、颜辉: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梅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台三商初字第003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光明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59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