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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恢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王鑫、梅光明、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2执恢590号王鑫、梅光明、颜辉: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梅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台三商初字第003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光明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022执恢59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