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少如与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少如,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财保69号申请人张少如,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银涛,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书宇,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少如与被申请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少如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117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昱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811750元予以冻结。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琳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