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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4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包先兰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先兰,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4860号原告:包先兰,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飞,该公司职工。原告包先兰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包先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先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包先兰撤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包先兰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