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黄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黄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徐路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小平,男,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黄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6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黄小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和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黄小平给付借款本金531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81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59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黄小平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旌德县乐平置业有限公司、黄小平银行存款647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枫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