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焦守刚与青岛宇润万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守刚,青岛宇润万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12号原告:焦守刚,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代理人:冷延平、黑雪梅,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宇润万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振泰,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守刚与被告青岛宇润万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守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代理审判员 王海鑫人民陪审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