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晓飞、杨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飞,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飞,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杨华,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晓飞与被告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华归还原告陈晓飞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其他费用。因被告杨华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晓飞与被执行人杨华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陈晓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再请求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7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