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苏陇娟与赵艳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陇娟,赵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执72号申请执行人苏陇娟,女,1989年10月5日生,住陇县。被执行人赵艳龙,男,1985年4月3日生,住陇县。本院依据宝鸡仲裁委员会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宝仲陇交调字笫45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6)宝仲陇交调字笫45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苏陇娟与被执行人赵艳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全部义务,双方债权债务消灭,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笫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宝仲陇交调字笫4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正平执行员 冯全兴执行员 李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