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9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云中与彭仕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中,彭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王云中,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6日,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彭仕权,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5日,农民,初中文化,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王云中申请执行彭仕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彭仕权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云中工资款4100元,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彭仕权在2017年5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云中书面同意终结(2017)黔0329执1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1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2016)黔0329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