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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莉琴与陈仲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丽琴,陈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丽琴,女,1977年7月26日生,彝族,大专文化,住威宁县。被执行人:陈仲英,女,1974年4月17日生,彝族,大专文化,住威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莉琴与被执行人陈仲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仲英在威宁县种子管理站有工资收入每月4000余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以(2016)黔0526执802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陈仲英在威宁县种子管理站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直至扣足24182元为止。2017年1月20日本院又提取了被执行人陈仲英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威宁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28332元。故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执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姜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