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丽丽与高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丽,高立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943号原告:沈丽丽,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高立锋,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沈丽丽与被告高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沈丽丽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丽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