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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沈丽丽与高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丽丽,高立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5943号原告:沈丽丽,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高立锋,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原告沈丽丽与被告高立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沈丽丽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丽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