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1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隆春玉、铜陵县金新选矿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春玉,铜陵县金新选矿厂,金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0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隆春玉,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铜陵县金新选矿厂,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被执行人:金国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申请执行人隆春玉因被执行人铜陵县金新选矿厂、金国富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6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53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钱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