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风禄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风禄建材经销处,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231号原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风禄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天衢西路五二村南。负责人:刘风禄。被告: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北大岩村村南。法定代表人:张世权,经理。原告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风禄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山东聚一天工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安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