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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尚未涛与蔡春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春雨,尚未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春雨,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未涛,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蔡春雨因与被上诉人尚未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4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蔡春雨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蔡春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春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73元,减半收取151486.5元,由上诉人蔡春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张如果代理审判员  戴良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姚 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