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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程正敏、杨建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正敏,杨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程正敏,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建荣,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程正敏申请杨建荣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建荣应支付申请人程正敏借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建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03执18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红斌审 判 员  夏秀中助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