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周健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周健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674号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兆雄。委托代理人:张晓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游镇涛,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被告:周健滨,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健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裕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凤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