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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087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法定代表人赵现刚。被执行人赵现刚,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执行人张建伟,男,汉族,1978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解除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三、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18.8万元及违约金380473.33,被告赵现刚、张建伟上述判决中规定的第三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6083元由被告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负担。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鹤壁东风铸造有限公司、赵现刚、张建伟名下银行存款2843890.0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常 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少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