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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民终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侠与万霞、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霞,陈侠,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锋。上诉人万霞因与被上诉人陈侠、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兵作为本案中沈峰借款的担保人,在沈峰借款50000元当天转款30000元给刘兵,而在借款到期后,刘兵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侠转款,刘兵陈述转款系代沈峰偿还陈侠的借款,而陈侠对刘兵的陈述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刘兵作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以便查明沈峰借款50000元中转给刘兵的30000元是否系沈峰、万霞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沈峰尚欠陈侠的借款本息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上诉人万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耿纪和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攀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