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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妍心申请黄令飞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威,刘妍心,向保林,黄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刘威,女,199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三江镇。申请执行人刘妍心,女,201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三江镇。被执行人向保林,男,1958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智丰乡。被执行人黄令飞,女,196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智丰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威、刘妍心与被执行人向保林、黄令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保林、黄令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周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