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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韩伟虎与刘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伟虎,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韩伟虎,男,汉族,1982年生,农民。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1978年生,农民。执行标的:11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韩伟虎与被执行人刘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海军于2017年4月28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民初30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莫彩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