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方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涂华。被执行人方勇,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方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方勇应支付申请人江西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案款376972.0元,承担执行费5554.58元。现因被执行人方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审判员 曹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