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贤珠诉周湘海、周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贤珠,周湘海,周文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447号原告:周贤珠,男。被告:周湘海,男。被告:周文青,女。系被告周湘海之妻。原告周贤珠与被告周湘海、周文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周贤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贤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