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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林、杨丽、何其芳与王自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林,杨丽,何其芳,王自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林,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其芳,女,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系何其芳之兄),194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后街**号。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国尚(系何其芳之夫),194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安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自秀,女,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梅,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林、杨丽、何其芳因与被上诉人王自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林、杨丽、何其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彤审判员 梅 波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卓浩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