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南京金岳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707执5527号本院在执行南京金岳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我院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南京金岳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784020.20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江苏鼎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