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佘勇与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勇,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08行初17号原告佘勇,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衡阳市解放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吴旭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勇诉被告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佘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佘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勇负担。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易 晖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