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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佘勇与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勇,衡阳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08行初17号原告佘勇,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衡阳市解放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吴旭东,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勇诉被告衡阳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佘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佘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佘勇负担。审 判 长  覃志平审 判 员  易 晖人民陪审员  王小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XX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