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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叶平与广德县骨外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叶平,广德县骨外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361号原告:朱叶平,男,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朱传斌,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进,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骨外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刘阳春,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叶平诉被告广德县骨外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预交期内又未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承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段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凌 燕 搜索“”